国资委:央企于6月底前全面建成监督追责信息系统
(一)做实违规问题线索初核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深化企业内部监督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切实用好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做实做细违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工作,做到应核实尽核实、应立项尽立项、应追责尽追责。企业在接受出资人监督和纪检、巡视、审计等监督,以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中,要全面分析研判发现的违规问题线索,对其中造成资产损失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一步开展初步核实,按照规定提出分类处置建议和核查追责计划。各中央企业在收到国资委财务决算审核、内控体系有效性抽查评价等有关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的整改通知或审计报告20个工作日内,要向国资委提交相关违规问题线索初步核实专项工作报告,反映初步核实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深入核查项目以及后续责任追究工作计划。
(二)严肃查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各中央企业要着力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注和国资委移交的违规问题线索,集中查办中央企业有关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加大对境外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破窗效应”。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采取直接核查、联合核查、挂牌督办等方式,强化对所属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督促指导,重点查处明知故犯、屡查屡犯和长期违规等典型问题线索。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每年从直接核查或联合核查违规问题线索中选择典型案例向国资委报送。
(三)深化管理提升建议书推广运用。各中央企业要把查办违规问题、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规范管理贯通起来,在以前年度探索经验基础上,不断深化管理提升建议书推广工作,更好发挥责任追究工作“防未病”作用。管理提升建议书要重点反映企业存在的突出违规问题,深入挖掘违规问题背后的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针对性提出强化管理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参考格式见附件)。2022年,各中央企业将当年办结的一半以上核查项目形成管理提升建议书。
(四)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各中央企业要对标“稳、准、快”的核查追责工作要求,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健全责任追究相关工作机制。要创新违规问题线索核查方式,明确集团公司提级查办所属三级及以下子企业违规问题线索的情形,细化与所属企业开展联合核查的适用条件,有效发挥“以上查下”的监督权威。要研究建立责任追究简易程序,对违规情形单一、违规事实清楚,以及对违纪责任人追加违规处理等情形的问题线索,在确保责任追究质量前提下,优化核查追责程序,提升工作效率。对离职退休人员违规责任追究,损失认定、责任认定工作规范,以及境外、参股、金融类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相关制度机制储备。
(五)有效应用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各中央企业要持续加强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资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提升的目标要求,于6月底前全面建成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并与国资委系统完成对接。要促进信息化与监督追责业务有机融合,不断延伸穿透,丰富完善数据采集和统计分析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实现监督追责业务信息化监管全覆盖。要进一步推动业务数据在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间交互共享,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在线采集和定期汇总分析,不断强化业务数据集成,逐步提高监督追责数字化水平。
(六)强化违规责任追究报告工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期报告是全面反映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的重要载体,各中央企业要按照时限要求,高质量报送定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报告工作时效,国资委将探索依托监督追责信息系统实时收集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情况,了解掌握企业责任追究相关违规问题线索受理、立项、核查等动态进展,精准督导和定向指导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各中央企业要根据后续工作要求,组织做好本企业责任追究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企业违规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七)持续加强责任追究队伍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切实拿出有力措施,采取多种方式,配备与企业规模体量、所处行业特点、集团管控需要、问题发生频次等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工作力量。集团公司和重要子企业应当明确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和专门岗位,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并持续加大培训力度。要研究组建可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的企业责任追究工作专业人才库,选择财务、投资、金融、内控、法律、合规等专业人员入库并参与违规问题核查,作为责任追究队伍的有效补充。要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聘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工作,充实核查力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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